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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遇到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况,比如没有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买贵重的珠宝,家长就可以行使撤销权,那么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一)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大陆法认为,合同撤销权的主体为法律着重保护的一方当事人(如受欺诈人、受胁迫人、发生误解的当事人等),另一方当事人不享有此项权利。我国《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主体采取了有别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作法,采取区别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什么
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受到以下几点限制:
(一)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则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二)第三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是处于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无权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无权代理。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故意与之进行民事行为,第三人就没有撤销权,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由第三人和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撤销的内容原则上须及无权代理行为的全部,不能撤销对自己不利部分而保留有利部分,也不允许第三人只撤销其义务部分保留其权利部分,但如果行为内容是相互独立可分的,也可以行使部分撤销权。
(四)撤销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应向被代理人表示,但向无权代理人进行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同样有法律效力。另外,撤销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应以具体情况而定。
(五)撤销权的行使,并不影响善意第三人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第三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多久
第三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五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依然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民法典》对撤销权的行使和注意事项,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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