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8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就《河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道路测试与示范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相关要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申报指南、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项目。
河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加快推动河南省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及应用,指导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有效控制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潜在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坚持创新包容、安全有序的指导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智能网联汽车在河南省道路(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上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以下统称“道路测试与示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联合成立河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推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小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设置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承担推进工作小组日常工作。推进工作小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对本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第四条 推进工作小组将根据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发展需求和技术标准体系发展形势,按照分级分类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适时拓展技术范围、完善技术要求、优化管理措施,定期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五条 推进工作小组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选择若干典型道路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并定期公开测试道路路段信息。
第六条 推进工作小组根据河南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发展需求,鼓励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采用。
第二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申请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七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主体申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的流程如下:
(一)道路测试与示范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符合相关要求(见附件1),并按申报指南(见附件2)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二)依据自动驾驶功能和对应设计运行范围,接受相关型式审查并作承诺,在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应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见附件3)。
(三)安装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监控装置,并将相关数据接入第三方机构数据监控平台。
第八条 推进工作小组向符合要求的道路测试与示范主体确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安全性自我声明。道路测试与示范主体凭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关材料,向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省辖市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所申领试验用机动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二节 道路测试
第九条 道路测试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道路测试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
(三)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四)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可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未取得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可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
(五)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八)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与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说明材料;
(九)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对已经或正在进行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申请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数量或进行相同或类似功能的道路测试,应说明必要性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如果已经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通过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测试的,可不重复进行相同项目的测试。
第十一条 对已获得河南省市级道路测试牌照的道路测试主体,在符合相应测试评价规程的条件下,提交已开展道路测试的相关报告等材料,经审核通过,可获得河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资格。
第三节 示范应用
第十二条 示范应用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示范应用车辆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的完整记载材料及总结报告;
(三)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四)示范应用方案,至少包括示范应用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五)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志愿者招募方案或物流方案、风险告知书、应急保障预案、购买保险证明材料、合法合规性证明材料等);
(六)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对开展载人示范应用的,应包括为搭载人员购买包括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初始申请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
第十四条 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数量,示范应用主体,应说明必要性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示范应用主体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向不特定对象提供服务的,应具备道路运输资质和能力,或者与具备道路运输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合作。示范应用申请区域不得超出道路测试申请获得的区域范围。
第四节 示范运营
第十六条 示范运营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示范应用阶段完整总结报告;
(二)示范运营方案介绍,包含但不限于:运行模式、组织架构、组织方式、行驶路线、运行时段、运营调度、管理平台、操作流程、预约方式、人员筛选、服务监督、安全管理制度、合作协议和相应承诺等;
(三)示范运营主体、驾驶人相应运营资质的证明材料;
(四)示范运营车辆性能证明材料,包括在开放道路通过相应测试的证明材料,模拟仿真测试报告等;
(五)应急保障预案、购买保险证明材料、合法合规性材料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示范运营主体可向服务对象按成本收取一定费用,但不得按商业化运营模式收费,收费标准应当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示范运营申请区域不得超出示范应用申请获得的区域范围。
第三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管理
第十八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期间,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放置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辆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标示“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自动驾驶示范应用”、“自动驾驶示范运营”等字样,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应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产生干扰。
第十九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驾驶人应当遵守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求,随车携带相关材料备查,并严格依据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和测试项目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不得在道路测试与示范过程中在道路上开展制动性能试验。
第二十条 测试前,道路测试与示范驾驶人应当对车辆的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监控装置等关键部件进行检查,确保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正常、测试道路交通状况良好等条件适合的情况下进行测试。
第二十一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过程中:
(一)道路测试与示范过程中,道路测试与示范驾驶人应当始终处于车辆的驾驶座位上;
(二)道路测试与示范驾驶人应当对测试时间、测试路段、测试项目及车辆状态等信息予以详细记录;
(三)道路测试与示范驾驶人必须保障监控装置运行正常。在车辆行驶期间,道路测试与示范驾驶人如发现监控装置工作异常或者接到第三方机构关于监控装置异常的通知,应当待监控装置恢复正常工作后方可继续测试;
(四)当测道路试与示范车辆在“自动驾驶”模式运行时,道路测试与示范驾驶人应当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当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除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道路测试与示范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