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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产假规定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产假规定为山东省的产假相较于国家法定产假的98天增加了60天共计158天。同时在休产假期间女职工视为出勤,工资照发以及福利待遇与出勤时相同。
一、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产假规定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产假规定,山东省产假共计158天,其中法定的产假为98天,山东省地方法律规定增加产假六十日。符合法律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了增加的产假外,还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二、产假工资如何发放
产假工资发放方式如下: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3.产假,领生育津贴。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
4.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三、产假是否有绩效工资
产假没有绩效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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