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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局属于什么机构

一、劳动仲裁局属于什么机构
劳动仲裁局属于单位所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仲裁部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受地域管辖的限制,当事人不向特定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的,该劳动仲裁委员会会以管辖不符为由驳回申请,并告知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的地点。
二、劳动仲裁可以约定管辖吗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无效。对于一般民商事合同纠纷,法律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与意思自治,对个人权利的让与或放弃皆宽容对待。但劳动法律关系不同,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对用人单位具有财产、人身依附性,难以就合同内容提出变更。围绕劳动争议管辖,为避免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侵犯劳动者的程序权益,具有社会法特质的劳动立法强化国家干预,赋予劳动者一定的管辖选择权。劳动合同中关于约定管辖的格式条款,表面上没有违背劳动争议法定管辖规定,实质上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排除了劳动者的管辖选择权,因而是无效的。
三、劳动仲裁诉讼的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对于有待证明的事实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包含两方面的内容:证据由谁提出;应该举证的人没有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
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指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即确定争议双方各自应就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我国对于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则通过“举证责任的转移”来达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的目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主要是指对于一些本应由劳动者承担的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用人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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