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形式案件,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法的诉讼原则。其具体内容是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等等。
一、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诉不加刑原则是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
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
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二、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内容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刑罚,不得加重共同犯罪中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3.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4.原判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延长缓刑考验期。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如下:
1.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条件和程序:首先,由被告人独立提起,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提起,或者检察官为被告人利益提起上诉的案件;其次,在审判程序适用上,根据我国四级两审终审制的审判制度,在我国是指审刑事二审制度中适用。
3.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例外和限制:第一,检察院的抗诉或自诉人的上诉;第二,被二审法院依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第三,经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