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能做伤情鉴定吗
医院一般不能做伤情鉴定,但是可以作为伤情鉴定的重要依据。要明确作为鉴定人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有专职和非专职鉴定人两类。专职鉴定人是指在司法机关内部专门配备的从事鉴定的人员如化验人员、法医等,其被指定担任负责某件具体案件的某个专门问题鉴定工作的鉴定人;非专职鉴定人员一般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办案需要临时指定或聘用的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进行鉴定工作的人员负责案件的具体鉴定工作。
二、不做伤情鉴定的后果
不做伤情鉴定的后果是无法评定伤残等级或程度,侵害人不能进行相应的准确的赔偿;并且公安机关无法判定给予治安处罚的轻重程度以及不能判定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轻伤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三、伤情鉴定时需提交哪些资料
一般来说委托单位应携带下列资料:
1.鉴定委托书;
2.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复印件及当时所摄照片;
3.能证明伤害经过的案件调查卷宗材料及录音、录像资料;
4.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首诊门诊病历原件及全部临床影像学检查资料(包括x线片、ct片、mri片等)和其他医学资料(必要时提供影像学检查的电子拷贝数据);
5.住院治疗的,应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现病史、体格检查、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各种检验报告、影像学检查报告单等),并加盖医院证明章;
6.重新鉴定的,应提供原鉴定文书及相关资料;
7.鉴定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