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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与流程

一、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与流程
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与流程是:
1.固定现场证据:固定现场证据的方式可以通过画现场草图、拍摄现场照片、录像,也可以通过现场口头询问方式固定证据。
2.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4.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当场调解: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可以口头申请),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二、去处理交通事故要带什么证件
去处理交通事故要带的证件如下:
1.当事人的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车辆来历证明、保险单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伤害事故前收入证明(连续三个月工资收入明细表);
3.调解时当事人双方须提供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住(出)院证明、护理人员工资收入证明(事故前连续三个月工资收入明细)、医疗费用票据及交通、住宿费用票据;
4.未成年人须提供户口簿等相关证明;
5.车辆受损评估表。
三、交通事故索赔有效期限
交通事故索赔有效期限为三年。交通事故人伤理赔属于民事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民事诉讼时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如果受害人向侵权者主张权利,则时效从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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