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新广告法的处罚是由市场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广告主应在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或其他情况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一、违反新广告法的处罚
违反新广告法的处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新广告法涉及的具体商品或服务广告内容的规制
1.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扩大了不得做广告的药品范围等。
2.婴儿食品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体或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3.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
4.农种和种养殖广告。
5.烟草。禁止在大众传媒或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6.酒类广告。
8.投资类广告。
9.房地产广告。
三、广告法禁用的词汇有哪些
1.标题通用类禁用广告词,避免出现主观色彩的字眼,标题不得使用侮辱个人、民族和国家的字眼,带有炫富内容的广告语禁止出现在各类广告中;
2.行业通用类禁用广告词,其中包括教育类、房产类,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广告中一律不得出现资深教师、名牌等词语;
3.社会生活类禁用广告词。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