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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的事项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的事项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3.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4.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5.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是什么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原则;
2.按法定顺序清偿原则;
3.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原则;
4.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原则;
5.一次分配和多次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6.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破产财产的分配应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的原则。
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谁提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由管理人提出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在破产宣告后及时拟订。
2.管理人拟定的财产分配方案应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管理人执行破产财产分配的依据,债权人同样有权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应及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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