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责任划分应有何规定和标准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如下: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二、医疗事故怎么进行诉讼
医疗事故诉讼流程:
1.起诉。主要是原告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个别情况下可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
2.受理与立案。法院接到起诉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合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开庭前准备
(1)向当事人发送起诉状、答辩状副本。
(2)确定审判组织。
(3)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
(4)确定审判人员是否自行回避。
(5)审查并确定案由。
(6)确定当事人范围、通知遗漏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7)审核诉讼材料。
(8)认真调查和收集证据。主要方法有: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要求当事人、第三人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提取物怔、书证、视听资料为证据;勘验物证、现场。
(9)查清是否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情况。
(10)查清是否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
(11)查清是否有需要合并审理的情况。
(12)查清是否有分开审理的情况。
(13)查清是否有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况。
(14)制定庭审提纲。
(15)开庭通知及公告。
4.开庭审理
(1)开庭预备。
(2)审理开始。
(3)法庭调查。
(4)法庭辩论。
(5)法庭调解:行政案件不适调解。
(6)合议庭评议。
(7)宣判。案件审理终结,合议庭就当事人在事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或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作出决定后,当庭予以宣读。
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