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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与妨害作证罪的区别

暴力取证罪与妨害作证罪的区别是暴力取证罪的目的是取得证人的证言,而妨害作证罪是采用了暴力、贿赂等办法组织证人作证。暴力取证罪的立案标准是手段残忍、造成冤、假、错案等。
一、暴力取证罪和妨害作证罪的区别
暴力取证罪和妨害作证罪的区别是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证言。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暴力取证罪立案标准
暴力取证罪立案标准: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三、暴力取证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暴力取证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追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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