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包人的责任有哪一些
发包人的责任如下:
1.施工前做好一切准备,确保施工承包商准时进入施工现场;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和设备,因材料质量缺陷和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3.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随时检查工作进度和质量;
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图纸说明书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项目;
6.交付使用,发包人对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付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充分发挥建设项目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二、发包人的权利有哪些
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以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2.承包人没有通知发包人检查,自行隐蔽工程的,发包人有权检查,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发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票标准进行验收;
4.发包人对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三、什么是发包人?
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1.关于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建筑法》对工程施工发包主体资格未作限定。因此,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以及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2.关于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应具备支付工程价款的能力。
3.关于合法继承人,是指与发包人合并、分立的单位,包括兼并发包人的单位以及购买发包人合同和接受发包人出让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