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对于质权和抵押权,想必小伙伴们还没有分别两者的区别,这两者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讲究一个“先来后到”的,那么质权与抵押权哪个优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质权与抵押权哪个优先
关于质权与抵押权竞存的问题,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该条款关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受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因为没有考虑到两者设立的先后顺序,从而违反了物权法的公示平等原则。
在民法典第二编物权中,交付和登记是两种不同的公示方式,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没有优劣之分,不能认定登记优先于交付占有。在先质后押的情况下,即使抵押权已登记,也不能对抗设立在先的质权。
司法解释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出质人和质权人串通改变设质时间而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这种考虑有一定道理,但不能以牺牲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为代价,对此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救济,如以恶意串通为由宣告双方的行为无效,或撤销双方的变更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二、质权与抵押权的联系及相同点有哪些
(一)二者均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二)二者均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关系;
(三)二者均以支配和取得担保物的变价价值为内容;
(四)二者均依照《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设定。(担保民法典定原则)
(五)二者与普通债权相比具有优先受偿性。
(六)质权与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及所担保的债权均具有特定性。
三、质权与抵押权有何区别
(一)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抵押权不需要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还是债务人占有即可;但是设立质权的质物必须转移占有,实际交付到债权人手中才质权才能设立成功。
(二)标的不同。抵押权的担保标的是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而质权的担保标的是动产和权利,不动产只能设立抵押权,不得设立质权。
(三)担保效果不同。质权除优先受偿以外,因为是把质物转移给了债权人占有,所以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抵押权因为其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所以并不具有这样的效果。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质权与抵押权哪个优先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当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