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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劳动争议受理吗

因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劳动争议受理吗
如果用人单位因职工从事第二职业而发生争议,属于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因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劳动争议受理吗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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