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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资格能否抛弃或转让

监护资格能否抛弃或转让
当事人可以抛弃或转让孩子的监护资格,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规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监护资格能否抛弃或转让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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