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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行政诉讼证据

如何确认行政诉讼证据
确认行政诉讼证据方法为确认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来判定。真实性指证据是能证明案件真实存在的客观事实;合法性指证据的获得在程序上合法;关联性指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如何确认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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