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诉讼合同条款主要是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此当事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违约诉讼合同条款有哪些
违约诉讼合同条款主要是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四种:
1.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2.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3.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4.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二、违约金多少是合法范围
合同的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能超过对方的实际损失的数额,其他多少都没有具体的要求以及规定,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进行约定。要是实际造成的损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那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予以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也不能超过30%。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违约金和定金能不能一起用
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