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残等级鉴定步骤
工伤伤残等级的鉴定步骤:
1.先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递交相关的材料;
2.由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并审查;
3.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4.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伤残等级鉴定步骤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三、鉴定伤残等级时间
鉴定伤残等级的时间是在工伤停工留薪期满时进行,如果停工留薪期未满,但是工伤职工的病情属于相对稳定阶段,也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