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砍伐古树名木处罚是怎样的
1.砍伐古树名木处罚
《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砍伐大树的,没收砍伐的大树,并处以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擅自移植大树的,没收移植的大树,并处以每株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剥皮,掘根,向大树灌注有毒有害物质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刻划、钉钉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砍伐名贵树木立案标准
砍伐名贵树木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二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2.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三、古树名木怎么认定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
1.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2.二级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3.三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提出。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鉴定。
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分级:
1.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
2.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为二级;
3.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为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