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法院不是对所有地区的案件都会受理的,法院也是指定的管辖范围,对于不属于自己辖区的案件一般是不受理的。那么刑事诉讼法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刑事诉讼法的性质
(一)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一种基本法律。
(二)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所以刑事诉讼法属于基本法。
《刑事诉讼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刑事诉讼法立案管辖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法院在进行诉讼前都会对当事人进行审查,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告知当事人去有管辖的法院起诉。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刑事诉讼法管辖权的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