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验证报告参照《化妆品防晒指数测定方法研究》研究方案,由上海市皮肤病医院负责开展实施。包括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值)测试、防晒化妆品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值)测定和化妆品spf值仪器测定三部分,最终结果经汇总分析,并由专家审校,形成本验证报告。
材料与方法
1. 试验物
防晒剂:《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版)》限用的 14 种防晒剂,浓度设定为最大允许浓度(见表 1)。
对照品: spf: p7 为 4.0(iso24444 参考值 4.4±0.4)
pa:s1 为 4.0(iso24442 参考值 4.4±0.6)
受试者
所有受试者根据筛选条件进行筛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根据研究方案完成试验流程。
2.1 入选条件
2.1.1 选择 18~60 周岁的健康自愿受试者,男女均可
2.1.2 spf 值测定:受试者皮肤类型为 ii 型或 iii 型,即对日光或紫外线照射反应敏感,照射后易出现晒伤而不易出现色素沉着者;且受试者的皮肤比色度 ita°值应>28°
2.1.3 pa 至测定:受试者皮肤类型为 iii 型或 iv 型,即皮肤经紫外线照射后出现不同程度的色素沉着者;且受试者的皮肤比色度 ita°值在 20°到 41°之间。
排除标准
2.2.1 既往有光敏性疾病史或近期内使用过影响皮肤光敏性的药物或食物
2.2.2 近一个月内使用过免疫抑制剂
2.2.3 近期口服或外用过皮质类固醇激素等抗炎药物
2.2.4 受试部位皮肤有色素沉着、炎症、瘢痕、色素痣、多毛等
2.2.5 哺乳期或妊娠妇女
2.2.6 免疫缺陷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如 hiv-阳性患者或进行过器官移植的病人
2.2.7 在近 6 个月内接受抗癌化疗或放疗者
2.2.8 受试部位无法避免经常性的日晒者
2.2.9 体质高度敏感者
2.2.10 近两个月内曾接受过类似试验者
2.2.11 非自愿参加或不能按试验要求完成规定内容者
试验方法
根据研究方案进行防晒化妆品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 值)和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 值)的测定。具体参见研究方案部分
统计分析
根据测定的 mppd/med 值来计算每一名受试者针对某样品的pfa/spf 值,最终统计 10 名受试者的有效数据。
试验结果
1. 受试者信息
12 种成分 spf 值的测定中受试者信息见表 2,6 种成分 pfa 值测定中受试者信息见表 3,所有受试者均符合筛选要求,遵循试验要求完成整个试验过程,研究过程中无不良事件发生。最终统计人数为有效数据 10 人。
2. 防晒指数测定结果
2.1 人体 spf 值检测结果
12 种成分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 值)的测定结果见表 4-15,经统计分析,试验物防晒指数有效数据均在均数的±17%范围内。
12 种成分检测 spf 值的 95%可信区间及均数、标准差见表 16。
为了比较各个样品间检测结果的离散程度,表 17 列出了各个样品的变异系数(cv)。试验物的 cv 介于 0.04~11.77 之间,均值为 9.38;对照品 cv 介于 6.46~14.67 之间,均值为 10.38。除了 2 个样品检测值差异很小,离散度较小,其余样品总体离散程度比较一致,且略低于对照品。
结论
1. 本研究过程中,所有受试者均符合筛选要求,遵循试验要求完成整个试验过程,无不良事件发生,试验过程顺利可控,故本方法具备良好的可操作性。
2. 本研究试验过程中,12 种成分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 值)的测定值和 6 种成分防晒化妆品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 值)均在均数的±17%范围内,符合 iso 24442/24444 和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版)》要求。根据变异系数,spf 测定和 pa测定中样品的变异系数略低于对照品,数据离散程度在可控范围内,故本方法具备可行性。
3. 在本研究实验条件下,12 种防晒成分体外结果比对,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的体内外测定值具有高度相关性,故本方法具备良好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