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无线电事业持续快速发展,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绩。经过不懈努力,我国逐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为主体的无线电管理法规体系,为无线电管理机构履行管理职能提供了重要法规依据。
一般法律
涉及无线电管理的一般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这些法律中都有与无线电管理相关的条款。
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8条增加了对因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规定。具体内容是:“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信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增加了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行为的处罚条款。具体内容是:“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0条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该条款明确了无线电频谱作为国有资源的属性。
专门法规
无线电管理专门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及各部委颁布的有关法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以及地方无线电管理法规等。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由和军委联合颁布实施,这是我国个层次的无线电管理行政法规。2010年9月,、军委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这是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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