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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对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我部决定修改《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修改内容如下:
一、调整表 1、表 2、表 3 中多环芳烃、苯并(a)芘的排放控制要求,增加萘排放控制要求: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控制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3
多环芳烃(pahs)
0.05mg/l(0.04mg/l)1)
酚氰废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
14
苯并(a)芘
0.03μg/l(0.02μg/l)1)
15

6μg/l(5μg/l)1)
二、 表 1、表 2、表 3 中增加表注“注 1):酚氰废水单独处理,执行括号外排放限值;酚氰废水与生活污水等其他废水混合处理,执行括号内排放限值。”
三、 删除 5.2.2 条,将 4.1.5 条修改为:焦化生产废水经处理后用于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等的水质,其 ph、ss、codcr、氨氮、挥发酚、氰化物、多环芳烃(pahs)、苯并(a)芘及萘应满足表 1 中相应的间接排放限值,监控位置为酚氰废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的回用水池内挥发酚应满足表 1 中相应的间接排放限值,监控位置为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的回用水池内。
四、“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表中增加废水中萘的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5

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
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78-2009
现有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自本修改单发布实施之日起,按照本修改单规定执行。
可以点击下方链接下载标准修改单意见稿原文:
标准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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