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机构能否接受个人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能接受个人委托,个人委托司法鉴定时,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机构是不受理的。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二、司法鉴定流程是什么
司法鉴定一般包括以下的8个步骤: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审核委托人的委托事项;
3.初次鉴定。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补充鉴定;
5.重新鉴定;
6.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8.出庭。
三、司法鉴定人享有哪一些权利
1.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试验;
3.要求委托人补充送鉴材料;
4.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辞去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