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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当事人的行为都会构成犯罪,是需要按照规定定罪量刑的,那么如何区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如何区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而后者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前者客观上表现为越权或者胡乱、随意地行使职权,而后者在客观上表现为违背职务上的注意义务,马虎、漫不经心、不严肃认真地对待职责和义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二、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有哪些不同
从客观行为上来看:滥用职权的行为应该包括:
故意不正当地行使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对有关事项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决定或处理。
超越职务权限,处理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
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即表现为职务上的不作为。
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的行使职责。而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行为;不正确履行,实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背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玩忽职守的行为特征主要体现在“背职性”上。即行为人的行为系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背职行为。玩忽职守罪的背职行为主要包括:
不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违背职责要求,应为而不为、当作而不作的行为,如放弃职守、擅离职守。
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认真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严肃对待、严格履行应尽的职责,或马马虎虎或粗心大意或草率从事或敷衍了事等不恪尽职守的行为。
三、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如何区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相关知识,滥用职权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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