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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订立的条件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对于遗嘱的订立一般都是需要真实意思表示的。那么遗嘱订立的条件?遗嘱的形式要件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的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遗嘱订立的条件
(一)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年纪很大的老人可能会因神志不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导致所立遗嘱无效。
(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三)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常见的在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有:
1、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另一方的财产;
2、处分家庭成员或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财产。遗嘱中一旦涉及到这些财产处分的,该遗嘱则会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四)遗嘱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二、遗嘱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存在5种形式的遗嘱,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针对自书遗嘱,要求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不得打印而成。针对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注意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任何利害关系的人。针对录音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同代书遗嘱一样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任何利害关系的人。口头遗嘱,是只有在紧急关头才可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具体可咨询相应的公证机关。
三、遗嘱能随意订立吗
各国对遗嘱自由的限制途径因法律传统不同而异,强调遗嘱自由主义的英美法系,主要是通过事后补救的方法,由法院基于法定继承人的申请,对遗嘱进行审查,做出变更遗嘱内容的判决,从而限制遗嘱自由。大陆法系立法则以完备的特留份制度来事前限制遗嘱自由,即被继承人在处分自己的财产时,必须为一定范围的亲属保留法定的遗产份额,如法国、德国、日本均在民法典中规定了特留份制,我国台湾及澳门地区民法也是如此。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遗嘱订立的条件的相关知识,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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