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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办理房产证需要哪些材料

一、拆迁安置房办理房产证需要哪些材料
拆迁安置房办理房产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收原件;
4.查档证明,收原件;
5.被拆迁人身份证,若被拆迁人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
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收原件;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收原件;
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二、房产证用途有哪些
1.能进行转让、赠与和继承;
2.可以进行质押、典当等;
3.证明依法对自己房产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
4.住房制度改革、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三、房产证拿到多久可以卖房
房产证拿到随时可以卖房。产权人可以对其自住房屋进行实际控制,按照房屋的性能和用途进行利用,取得房产证后随时可以进行房产交易、收取房屋产生的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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