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要约的成立要件是要有特定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向相对人发出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内容有具体的意思表示。其生效的时间是有效要约达到受要约人的时候就会生效。
一、有效要约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有效要约的成立要件是: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相对人应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为不特定的人。
3.要约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内容具体确定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二、有效要约什么时候生效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有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三、要约的存续期限是多久
如果要约没有明确规定该要约的存续期限,则应区分如下两种情况:
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则要约失去效力。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如规定本要约有效期限为10天,或规定本要约于某年某月某日前答复有效),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