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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未书面请假遭解雇是否合理

早产未书面请假遭解雇是否合理
女职工因早产未书面向单位请假,遭解雇是不合理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早产属于意外情况,并不受当事人的主观控制,所以如果当事人在事后进行了手续补办,或者向单位说明了情况,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雇。早产未书面请假遭解雇是否合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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