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1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2 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3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3.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3.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3.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4 排污费计算 4.1 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4.2 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1 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我省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于2010年4月1日进行调整,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20元,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40元。
我省氮氧化物和氨氮排污费征收标准于7月1日进行调整,其中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20元,氨氮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40元。
2 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多不超过3项。
3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4 排污费计算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5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5 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 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三、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6。
表1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1.总汞
0.0005
2.总镉
0.005
3.总铬
0.04
4.六价铬
0.02
5.总砷
0.02
6.总铅
0.025
7.总镍
0.025
8.苯并芘
0.0000003
9.总铍
0.01
10.总银
0.02
表2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11.悬浮物
4
12.生化需氧量
0.5
13.化学需氧量
1
14.总有机碳(toc)
0.49
15.石油类
0.1
16.动植物油
0.16
17.挥发酚
0.08
18.总氰化物
0.05
19.硫化物
0.125
20.氨氮
0.8
21.氟化物
0.5
22.甲醛
0.125
23.苯胺类
0.2
24.硝基苯类
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2
26.总铜
0.1
27.总锌
0.2
28.总锰
0.2
29.彩色显影剂
0.2
30.总磷
0.25
31.元素磷
0.05
32.有机磷农药
0.05
33.乐果
0.05
34.甲基对硫磷
0.05
35.马拉硫磷
0.05
36.对硫磷
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
0.25
38.三氯甲烷
0.04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0.25
40.四氯化碳
0.04
41.三氯乙烯
0.04
42.四氯乙烯
0.04
43.苯
0.02
44.甲苯
0.02
45.乙苯
0.02
46.邻-二甲苯
0.02
47.对-二甲苯
0.02
48.间-二甲苯
0.02
49.氯苯
0.02
50.邻二氯苯
0.02
51.对二氯苯
0.02
52.对硝基氯苯
0.02
53.2.4-二硝基氯苯
0.02
54.苯酚
0.02
55.间-甲酚
0.02
56.2.4-二氯酚
0.02
57.2.4.6-三氯酚
0.02
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60.丙烯腈
0.125
61.总硒
0.02
说明: 1. 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 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1.ph值
1.0-1, 13-14
2.1-2, 12-13
3.2-3, 11-12
4.3-4, 10-11
5.4-5, 9-10
6.5-6,
0.06吨污水
0.125吨污水
0.25吨污水
0.5吨污水
1吨污水
5吨污水
2.色度
5吨水·倍
3.大肠菌群数
3.3吨污水
4.余氯量
3.3吨污水
说明: 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 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表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类型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场
1.牛
0.1头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0.14床
2.8吨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吨污水
说明: 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表5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二氧化硫
0.95
2.氮氧化物
0.95
3.一氧化碳
16.7
4.氯气
0.34
5.氯化氢
10.75
6.氟化物
0.87
7.氰化氢
0.005
8.硫酸雾
0.6
9.铬酸雾
0.0007
10.汞及其化合物
0.0001
11.一般性粉尘
4
12.石棉尘
0.53
13.玻璃棉尘
2.13
14.碳黑尘
0.59
15.铅及其化合物
0.02
16.镉及其化合物
0.03
17.铍及其化合物
0.0004
18.镍及其化合物
0.13
19.锡及其化合物
0.27
20.烟尘
2.18
21.苯
0.05
22.甲苯
0.18
23.二甲苯
0.27
24.苯并芘
0.000002
25.甲醛
0.09
26.乙醛
0.45
27.丙烯醛
0.06
28.甲醇
0.67
29.酚类
0.35
30.沥青烟
0.19
31.苯胺类
0.21
32.氯苯类
0.72
33.硝基苯
0.17
34.丙烯腈
0.22
35.氯乙烯
0.55
36.光气
0.04
37.硫化氢
0.29
38.氨
9.09
39.三甲胺
0.32
40.甲硫醇
0.04
41.甲硫醚
0.28
42.二甲二硫
0.28
43.苯乙烯
25
44.二硫化碳
20
表6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