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证据种类包括几种类型
刑事证据种类包括的类型如下:
1.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2.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簿等。
3.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
6.鉴定意见,是为了查明案情,对专门性问题由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而写出的结论性报告。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所作的记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以录音、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形象、声音以及电子计算机中所储存的数据、资料及其载体等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二、刑事诉讼证据三性是指什么
1.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2.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
3.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三、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1.关联性规则;
2.补强证据规则;
3.传闻证据规则;
4.意见证据规则;
5.最佳证据规则;
6.自白任意规则。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