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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商品房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说明了商品房的有效的条件及无效的情况。商品房合同需要注意交房时间约定、口头承诺、物业、违约责任、贷款等问题。
一、商品房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商品房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1.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二、商品房合同注意些什么
1.交房时间约定,签购房合同的时候有很多注意事项,比如房屋的交付时间是需要进行约定的,如购房合同上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
2.口头承诺,开发商在出售房屋的时候可能会对购房者做出一些口头承诺。如果不把这些承诺写进合同里的话,是很难追究违约责任的。
3.物业也不能忽视,购房者在签购房合同的时候千万不要忽视了物业管理。
4.违约责任约定,虽然买房是一件谨慎的事情,但是房屋在进行交易的时候可能会存在违约的情况。
5.贷款不成的约定,贷款买房也不是一件容易的是,购房者要考虑到贷款被拒的情况,所以购房者一定要在购房合同中和开发商约定清楚,如果购房者因贷款被拒而导致无法买房,开发商要如数退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和其他款项。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怎么签
1.签订《认购书》。
2.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与开发商指定的银行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
4.办理预售登记。
5.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将《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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