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孩子是需要进行监护的,一般的监护权是他们的父母,那么法定监护人的过错责任监护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法定监护人的过错责任监护是什么
法定监护人的过错责任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二、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
(一)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的范围各国立法有差异,有些国家之规定了禁治产人,如法国、德国;有些国家既规定了禁治产人又规定了准禁治产人,如日本、意大利。我国《民法典》未规定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
(二)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法国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排除其任监护职务,已任职责当然解除。日本民法规定,行踪不明不得担任监护人。
(三)破产人。日本民法规定,破产人丧失监护资格,但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定,破产不为丧失监护资格的事由,但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
(四)外国人。日本民法和法国民法规定,外国人不得为监护人。但法国民法又规定,有亲属关系的外国人有监护资格。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民法典》对此未规定。
(五)法人。一般认为,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依《民法典》规定,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作为监护人。
未成年人应当指定监护人,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并对被监护人的相关民事行为负责,如果监护人无法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那么就需要按照规定的情况来更改监护人,并由符合监护人条件的人员履行监护职责。
三、父亲死了,母亲改嫁。孩子的监护权是谁?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按照这个规定,抚养权只是因夫妻双方离婚,才要确定由哪一方抚养,父母都是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取得抚养权一方去世,另一法定监护人当然取得抚养权,这是无须变更的。但若孩子的其他亲属如爷爷奶奶想取得抚养权,需起诉,能证明孩子生母(或生父)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法院可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从上述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父母如果无法对孩子进行监护的话,那么是可以进行变更的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法定监护人的过错责任监护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