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没有要约的合同能否成立合同
发出要约是签订合同的方式之一,并不是唯一的方式,所以没有发出要约的,合同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二、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未成立怎么处理
附条件合同条件未成立的效力待定,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事人可以以正当合法的方式积极促成条件成立,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条件不成就的,合同无法生效。
三、合同成立后可以解除合同吗
合同成立后,可以被解除。但是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