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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主要条款怎么写

一、仓储合同主要条款怎么写
仓储合同主要条款应当写明保管人和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货物的品名和种类、数量、质量及包装;储存场所;入库检验方法、时间与地点;以及结算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仓储合同的成立的必要条件
仓储合同的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下:
1.订立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订立合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以书面形式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三、仓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1.根据仓储合同的原因,分为一般仓储合同和指令仓储合同;
2.根据仓储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分为工业仓储合同、农业仓储合同、商业仓储合同等仓储合同;
3.按仓储经营模式分为一般仓储合同、消费仓储合同、混合仓储合同和仓库租赁合同;
4.根据仓储的具体目的,仓储合同可分为生产仓储合同、流通仓储合同和国家储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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