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陕西省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编制了《陕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经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联合印发实施。
“环境监测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指标、方法和程序,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检验监测行为信息进行评价,确定环境监测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生态环境管理活动。
每年开展1次环境监测信用评价,每个信用评价周期不超过12个月。环境监测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根据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指标,计算环境监测信用分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指标分为行政执法信息、司法信息、守法及社会责任信息、质量管理四大类。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初始分值为70分。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汇总全省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结果,在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其中,对于环境监测信用评价为c级、d级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市(区)在向省级报送评价结果前,应当书面告知其评价结果。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等级依据计分情况,从高到低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一)a级:环境监测信用分值90分(含90分)及以上。(二)b级:环境监测信用分值60分(含60分)-90分。(三)c级:环境监测信用分值40分(含40分)-60分。(四)d级:环境监测信用分值40分以下。
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14日前将意见反馈至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相关资料下载:
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