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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为,人民检察院作为刑事案件中提起公诉的司法机关,其案件具体是由检察人员进行承办。在整个司法流程中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1.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2.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二、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为公诉案件。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都是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并且,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具体条件:
1.人民检察院抗的案件,必须是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
2.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只有具备检察院应当或可以抗诉的法定事由,才可以抗诉;
4.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才有权提出抗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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