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并不一定一次判离。只有在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下才会作出判决离婚。当事人可在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判决书下达之日起六个月再次起诉到法院。
一、离婚诉讼一次判离吗
离婚诉讼不一定一次判离,如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能判决离婚。相反,法院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不会判决离婚,此时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下达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诉讼的过程是怎样的
离婚诉讼的过程是:
1.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写明诉讼请求、诉讼理由和诉讼证据;
2.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有效的,终止审理;
3.调解无效的,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理,经法院审理后,确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三、在哪办理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一般是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2.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