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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以什么为计税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针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交易都是要按照规定交税的,那么你知道仓储保管合同以什么为计税依据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仓储保管合同以什么为计税依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依据(90)国税发173号文件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便于征管,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依据(91)国税发15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险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90)国税函发428号文件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
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之间联系和区别
在立法逻辑上,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之间的关系,相当于承揽合同与建筑工程合同之间的关系。仓储合同,在本质上也是保管合同,但由于其所涉及的行业规模巨大,并且具备一定的专业复杂性,因此,立法上将它单独从保管合同中抽离出来,设立专章进行规范。也因此,在《民法典》仓储合同一章节的最后一条规定:“第九百一十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这和建筑工程合同一章节的最后一条如出一辙。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在我国立法中并没有限定是动产。
本条第二款内容,是对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现实问题进行了统一的法律指引,避免因为不同的理解而产生司法判决中的不一致。
但是,根据这个条款的内容,也不能说只要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存放的物品和车辆等,就必然视为保管合同关系。在这个条款中,有一个“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规定,这个表述仅仅从文义上来理解,是特指这样一种情形,即购物、就餐、住宿等服务机构必须是对某类物品的存放有指定保管场所的某种表示,这还是需要具体场景具体分析,以经验判断。
另外,本条第二款最后的“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的表述,意味着约定优先以及交易习惯优先。这里在实务中可能涉及2个具体的问题:
可能涉及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这需要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谨慎处理,否则不能达到当事人另有约定并以该约定为依据的效果。
三、民法典保管和仓储合同是怎样的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存货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是由保管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由以上含义可知,两类合同都提供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范围较仓储合同更广,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仓储保管合同以什么为计税依据的相关知识,针对仓储保管合同,当事人要按照千分之一贴税。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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