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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当事人的期限

追加当事人的期限
追加当事人的期限:1、追加被告的最后期限是法庭辩论终结前;2、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通知其参加诉讼;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追加当事人的期限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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