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依照法律程序取消股东资格
通过股东会决议形式对股东资格解除应当具备相应的步骤,具体包括:
1.被解除的股东出现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即“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
2.公司对该股东履行告知程序,向负有出资义务的股东书面发函,给予合理履行时限,催告该股东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
3.召开股东会对该股东解除股东资格进行表决通过,该表决中,未出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
二、公司法中股东的义务是什么
股东有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4.不得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5.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何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如下: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5.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6.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7.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