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招标文件》对投标人通用资格中对业绩有所要求,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那么在招投标中,跳槽员工可否将其负责的前东家项目作为投标业绩?
案例:设计公司的设计师跳槽到竞争公司,代表竞争公司投标时可否将其在我公司任职时的业绩作为投标业绩使用?
当投标人一般是广告公司、设计公司的项目时,招标人最看重的往往是投标人的以往业绩。而这类项目业绩可以分为单位业绩和个人业绩,设计师作为设计作品的作者,在公司没有对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时,作者享有对该作品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所以要看招标文件怎么约定:要单位业绩还是个人业绩?如果招标项目约定接受设计师个人业绩的,那由其负责的前东家的署名项目可以用来作为其个人业绩参与投标,但前单位业绩则无法“带走”到新公司投标使用。
问:跳槽员工可否将负责的前东家项目作为投标业绩?
笞:部分可以。
根据:
一般广告公司、设计公司投标时,要看招标文件是否接受设计师个人业绩,还要看前公司是否对该跳槽员工的著作权、署名权有约定。
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与财产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