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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刑法的分则中规定了很多刑事犯罪的罪名,有些罪名看起来很相似,但是它们的构成要件是不一样的,所规定的刑罚的幅度也不一样,那么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二)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三)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四)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
(五)犯罪目的的不同。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犯罪事实认定上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在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犯罪事实认定上,应当对适用情况进行认定,由于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存在法条竞合,所以必须对相关情况进行明确认定后才可以作出处理。
二、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吗?
不属于想象竞合,而是属于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是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法条竞合在德国刑法理论上,占支配地位的观点将其分为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和吸收关系。日本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法条竞合除了上述三种形式外,还有择一关系这种形式。所谓择一关系,是指可以同时适用于一个行为的数个构成要件相互处于可以两立的关系时,只适用其中某一构成要件,排除其他构成要件的适用。不过,日本也有学者认为,择一关系所针对的情形,实际上只不过是事实认定的问题,并非各法条本身的竞合。
三、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竞合方式是什么?
两者的竞合方式是法条竞合,两者同时适用的应当按照诈骗罪处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所侵犯法律保护的客体、在主观目的、构成犯罪的数额等都存在着不同,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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