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院关于抢劫抢夺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抢劫抢夺司法解释:
1.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
2.关于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
3.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
4.具有法定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刑罚适用。
5.抢劫共同犯罪的刑罚适用。
6.累犯等情节的适用。
7.关于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处理原则。
二、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1.客观行为不相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客体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三、抢劫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抢劫犯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