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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调岗的情形有哪些方面

一、公司调岗的情形有哪些方面
公司调岗的情形包括:
1.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约定予以调整。
2.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试用条件,经与员工协商,可以调整岗位;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4.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对是否胜诉原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证明责任。
二、公司安排员工调岗不同意怎么办
公司调岗本人不同意,则公司无权擅自调岗。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即调岗具有必要性;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调整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且调整后劳动条件与原岗位基本相当,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和其它违法情形的都属于恶意调岗。如果用人单位调整岗位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拒绝,强行调整岗位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三、部门取消可否成为企业单方调岗的合法理由
《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此规定,许多单位认为,部门取消所导致的岗位消失,应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所谓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由此可见,客观情况的界定应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关于部门取消,得根据取消之原因界定,如企业合并、分立等,此类情形非企业主观方面原因造成,取消当属客观情况;而若是管理层单方决定取消部门,则应当理解为“企业自主管理”范畴,不属于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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