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有一个手行动不便的话,对于劳动者来说,自身的劳动力也就出现有影响,那么就需要了解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单位会怎么解决?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单位会怎么解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本标准中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部分缺失、损害或畸形,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轻度障碍。
(一)各种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单肢瘫肌力3级以上(含3级)。
(二)各种呼吸系统疾病经治疗后呼吸功能轻度损害。
说明:
1.呼吸功能障碍的判断根据临床表现、正侧位胸片检查、呼吸功能测定、血气分析等综合判断;
2.当呼吸功能测定与临床症状不相符时,以血气分析结果为准。
(三)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冠状动脉造影单支狭窄≥50%。
(四)各种血液系统疾病(急性白血病、淋巴瘤、骨髓瘤、重型再障或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完全缓解5年以上。
(五)肝硬化肝功能轻度损害。
(六)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七)精神系统疾病
1.精神分裂症经2年治疗后仍残留某些精神功能障碍,而且相当长时期持续存在,个人生活尚可自理;
2.轻度智能改变,iq测试70-89。
三、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非因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保障部
二○○二年四月五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单位会怎么解决的相关内容,单位是需要对员工负责的,辞退的话,也是需要赔偿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