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约过程中,也是需要通过合同的方式来进行处理的,这个时候往往也是需要对不同事物去进行了解的,那么缔约过失责任成立要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缔约过失责任成立要件
(一)此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是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若合同已经成立,因一方当事人过失而致使他方损害,就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是违约责任,对方可以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或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缔约人一方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指自缔约人双方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因而学说上又称附随义务。
这种义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但为了维护当事人利益,评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主要有: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保密义务、不作为义务。这些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为缔约而进行协商之际,已由一般的普通关系进人一种特殊的依赖关系,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仍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注意义务。违反了这些义务,即构成缔约过失。
(三)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该损失仅为财产损失,为信赖的利益损失,而非履行利益损失。
(四)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违反先合同义务有过错,即对合同无效、被撤销、不成立的有过错。合同违约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这也是二种责任的主要区别所在。
二、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有哪些
(一)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遭受损失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际,因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力、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原因
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前提是企业在签约过程中有不规范的行为。这些行为发生的机理主要有:
(一)恶意磋商行为。
(二)应当披露的的信息未披露。
(三)不知利用缔约过失责任维护权益的法律风险。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风险产生于签约过程,但其往往存续在合同履行活动中,法律危机与法律风险之间时间差比其他合同签订过程的法律风险更长。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成立要件的相关知识,一般来说,是需要遵守好法定性、相对性和补偿性,出现过失的一方往往是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