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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农村土地承包的特点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是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天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村土地承包的特点是具有合同主体的特定性、客体的特殊性、期限的长久性、受到法律保护等等。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是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二、农村土地承包的特点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的特点是: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具有长期性
土地是一种可以永续利用的生产资料。
4.承包人依法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承包人对承包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
三、农村土地承包的形式有几种
农村土地承包的形式有两种,如下:
1.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
2.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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