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人应享有哪些法律权利
专利权人应享有的权利如下:
1.独占实施权;
2.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3.许可实施权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4.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在其专利产品或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请求保护权是指专利权人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以保护其专利权;
6.放弃权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者以不缴纳年费的方式自动放弃专利权;
7.专利权人也有权质押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二、专利侵权认定原则是什么
1.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
2.等同原则,就是尽管被控物不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此种情况下,被控物判定侵权。
3.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把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区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在忽略非必要技术特征(多余特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客体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原则。
4.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或申请人与专利局之间的来往信函中,已经确认为已有技术或明确表示放弃请求的保护技术内容,在以后的指控第三人侵权时不得反悔。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反悔,将其已经认为不属于其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内容扩大解释为属于其专利保护范围,受诉法院将不予支持。
三、专利权人变更流程有哪些
专利权人变更流程有:
1.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让,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的,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署或者盖章的权利转让协议;纠纷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
2.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转让或者赠与而要求变更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必须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原件或者公证复印件;
3.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法人的,因合并、重组、分立、撤销、破产或者改制而变更著录项目的,必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4.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死亡继承的,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当事人是唯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缴纳项目变更费二百元,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