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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单与合同不一致时以谁为准

发货单与合同不一致时以谁为准
如果发货单数量少于合同约定,需要以合同为准,没有足额交付的一方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发货单数量多于合同约定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对方多交的部分,以买受人实际作出的表示为准。发货单与合同不一致时以谁为准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百二十九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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